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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律师谈华为案 刑事保护商业秘密需审慎
作者:陶然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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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8-26 16:39:14
胡律师先前已经看到了TOM科技的相关报道内容,对于此事有一个大致的了解。首先,他认为,从整个事件发展过程看,华为从开始就将此案件作为刑事案件来处理的。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华为做法无可厚非。当然,通常知识产权的案件很少上升到刑事案件,必须有量和质的变化,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或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有可能以刑事案件处理。
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般处以三年以下刑期。
现在,员工家属对于华为认为他们侵犯商业秘密表示否认,对于技术鉴定结果也表示质疑。胡律师认为,这起案件中,对所涉及的商业秘密的技术鉴定是一个核心问题,需要特别注意保证鉴定的中立、公正与公允。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有时会指定不同的鉴定机构,所得出的鉴定结论有时也不尽相同,这无疑增加了办案质量的不确定性。而在知识产权案的民事审判实践中,通常由诉讼双方分别提供鉴定机构(或个人)的名单,如果有一致的,就用一致的机构,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才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这样的处理相对后遗症教少。当然,无论在民事或刑事案件中,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都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各方讯问、质证,并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休 闲 居编 辑
记者提出疑问,由于光网属于高端科技,如果出现鉴定的机构和专家大部分和华为有关,会不会对当事人不公。胡律师表示,如果在鉴定过程中出现这种事情,在随后的法院庭审过程中,会对鉴定结果逐条质证,如果鉴定机构和涉案当事人有利害冲突,法院会依法排除这种鉴定结论。
有分析认为,三名员工在离开华为的几个月时间里就研制并生产出产品,从时间上有侵犯华为知识产权的可能,胡律师认为,这种推测有很大不确定性。能否构成商业秘密,本身是需要诸多条件的。仅从技术角度,一项技术往往是建立在很多前人的技术之上,而前人的技术又很可能是公知的。如果对相关技术研究透彻,完全可以回避侵犯他人的权利。
对于员工被羁押九个月的争议,胡律师表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于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期限虽然规定,但同时也规定了很多例外情况。在这个案件中,已经涉及到佳木斯、上海、杭州和深圳等地,这里面是否存在改变管辖的问题。而改变管辖可能会导致相关期限的重新计算。在实际操作中,在开庭前,羁押时间超过半年属于正常。
胡律师另外认为,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国际主流趋势上看,基本是民法保护为主,刑法保护为辅的格局。所以对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需要坚持一种特别审慎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