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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与电子政务建设
作者:田原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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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10-21 08:49:00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李广乾博认为,《行政许可法》是着眼于满足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的需要而制定,尽管这里有涉及到电子政务的条款但是总体来讲过于原则性,缺乏可操作性,而且末能充分地考虑电子政务自身发展规律的要求。
休 闲 居 编 辑
就《行政许可法》而言,与电子政务直接相关的有两条:一是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内容是“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二是第三十三条,内容是“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通过条款可以看出,此法对于推行电子政务的规定比较笼统,第三十三条对于“推行电子政务”的规定并没有安排更多详细的内容,只是规定“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和“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实际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和“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并非真正的电子政务,而只是电子政务发展的初级阶段的“政务信息公开”,因此,此法难以有效地推进电子政务的深入发展。
别外,对于《行政许可法》末能明确政府门户网站在电子政务建设中的作用。政府网站分为政府部门网站和政府门户网站,后者是各级政府统合各政府部门网上行政业务的平台,更是企业和公从与各级政府进行沟通的门户。目前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已经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有一些地区政府门户也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是此法对政府门户的作用定制的却很含糊。在第三十三条提到了“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但是对于“行政机关”的具体含义却不是很明确。
电子政务对我国的行政管理制度具有深远的意义,所以专家认为,有必要参考一些经济 达国家的做法,着手起草一部专门针对电子政务的法律,根据电子政务的发展规律与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从提高执政角度出发,全面规划电子政务的发展。另外,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方向应该是政府门户网站,这一点应该在今后对有关的法律法规的修改当中的得到贯彻和执行。为此,《行政许可法》的相关条款应该做适当的调整,并能够在有关会议上制定关于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的指导意见。最后,对于信息公开的原则有必要再时行深入研究,有一点是很明确的,那就是明确地公开可以确定的内容要比一条空泛的原则更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