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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与电子政务建设
作者:田原  人气: 【字体:大 中 小】
  发布时间:2006-10-21 08:49:00

 自1999年开始的政府上网工程以来各地政府机关对于电子政务的建设不断加强,从国家到地方逐渐认识到了电子政务对于社会公众以及政府管理体制改的影响,从中央到地方也已经由形象政府转为更为实际的服务型政府,在这个过程之中由于涉及到政府各个职能部门、部门人员的实际工作以及公众利益,有关部门意识到了必须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电子政务的发展。因此在2002年发布了《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意见》,这里面涉及到了电子政务的方方面面,在不同方面对电子政务的发展提供了保障。随着电子政务的不断深入发展,对于权利与义务就必须要由法律来加以规范。因此,在2004年7月起开始实施《行政许可法》。虽然这部法律不是针对电子政务制定的但也与电子政务密切相关,2004年也可以说是电子政务的法制年。但由于这部法律不是针对电子政务建设而制定那么在这其中对于电子政务来说有哪些问题呢?就此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李广乾博认为,《行政许可法》是着眼于满足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的需要而制定,尽管这里有涉及到电子政务的条款但是总体来讲过于原则性,缺乏可操作性,而且末能充分地考虑电子政务自身发展规律的要求。
休 闲 居 编 辑
  就《行政许可法》而言,与电子政务直接相关的有两条:一是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内容是“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二是第三十三条,内容是“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通过条款可以看出,此法对于推行电子政务的规定比较笼统,第三十三条对于“推行电子政务”的规定并没有安排更多详细的内容,只是规定“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和“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实际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和“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并非真正的电子政务,而只是电子政务发展的初级阶段的“政务信息公开”,因此,此法难以有效地推进电子政务的深入发展。

  别外,对于《行政许可法》末能明确政府门户网站在电子政务建设中的作用。政府网站分为政府部门网站和政府门户网站,后者是各级政府统合各政府部门网上行政业务的平台,更是企业和公从与各级政府进行沟通的门户。目前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已经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有一些地区政府门户也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是此法对政府门户的作用定制的却很含糊。在第三十三条提到了“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但是对于“行政机关”的具体含义却不是很明确。

  电子政务对我国的行政管理制度具有深远的意义,所以专家认为,有必要参考一些经济 达国家的做法,着手起草一部专门针对电子政务的法律,根据电子政务的发展规律与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从提高执政角度出发,全面规划电子政务的发展。另外,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方向应该是政府门户网站,这一点应该在今后对有关的法律法规的修改当中的得到贯彻和执行。为此,《行政许可法》的相关条款应该做适当的调整,并能够在有关会议上制定关于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的指导意见。最后,对于信息公开的原则有必要再时行深入研究,有一点是很明确的,那就是明确地公开可以确定的内容要比一条空泛的原则更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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