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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时代周刊》们该怎么对待EPSON?
作者:李俊慧  人气: 【字体:大 中 小】
  发布时间:2006-10-21 08:55:05

   《IT时代周刊》算是IT纸面媒体中的新锐势力,尽管新锐昭示着年轻,但是《IT时代周刊》期发行量12万以上的骄人战绩已经让其他IT纸面媒体望而却步。《IT时代周刊》凭借第一手内幕调查、敢于说真话在IT媒体以及IT行业中享有较高知名度。而这也意味着,《IT时代周刊》的正面报道可能让一个小企业闻名遐迩,《IT时代周刊》的负面报道也能给众多年轻的IT公司带来恐慌。

    本来应该是人人避而躲之或家家利来诱之的媒体,居然有公司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不躲不诱,反而欺骗之。

    EPSON,一家从事“从事电器、通信、测定、电子应用及光学机械、医疗用机械、办公自动化、机械及钟表领域以及中国政府鼓励或允许利用外资的其他领域以及其他相关产品和行业领域的投资;”等,号称是“从世界首创的小型打印机EP-101,到全球第一只石英手表、第一台手提式计算机,爱普生公司以此为自豪,并坚持不懈地朝着未来发起冲击”,据说“成为令人信赖的优良企业,是爱普生公司的最大心愿”。就是这么一家“有大志向”的日企,抛弃自己的“心愿”,勇敢挑起“欺骗”之担,拿《IT时代周刊》等媒体开涮,恶意拖欠《IT时代周刊》等媒体的广告费。搞的是曹总很生气,后果很严重。休 闲 居编 辑

    这不在3.15打假期间,曹总“应该是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奋笔疾书写下“EPSON ,你拿什么让我们信赖?”一文,在众多受害媒体中带头声讨EPSON的违法行为。

EPSON的嘴脸“胡言乱语”

    在众多媒体找EPSON讨要广告费的时候,EPSON中国广告负责人张锋,首先说“不可能,我们的广告代理商都是国际性大公司,很有信誉的。”睁眼说瞎话,事后证明EPSON 在中国共有两家广告代理商:美格广告有限公司代理家用机;励富广告有限公司代理商用机。而所谓的国际型的大公司(励富广告有限公司),原来藏在一个居民区里的几间民房里。

    其次,在媒体告知EPSON“现在找不到这家广告公司了,很多媒体也在找,难道你不清楚吗?”的消息后,EPSON依旧狡辩“绝对不可能”。

    最后,在众多媒体施压的情况下,EPSON才表示“是有很多媒体在找,但我们是给了代理商的钱的啊,你要是上法庭我们可以给你出证明。他还进一步说,前不久,有一家媒体上了法庭,我们就给他们出了证明的啊。”

    从“不可能”,经过“绝对不可能”,最后到“是有很多媒体在找”,EPSON在面对媒体质问所采取的三步曲,把EPSON的嘴脸暴露无疑。先是“死猪不怕开水烫”,还说自己找的是国际大公司,然后见对方有备而来,就“打死我也不说”,改成“绝对不可能”,直到面对媒体的法律施压时,才彻底“软”了下来说“是有很多媒体在找”。

    看清楚了吧,这就是以“成为令人信赖的优良企业”为最大心愿的EPSON。以前,只听说这日本产品质量不再值得信赖(不是早有人发出《日本货,凭什么相信你?》的口号了吗?),现在看来这日本企业也很难说值得信赖,大家别老把日企当什么国际先进楷模,也许有很多优秀的日企,但是,就目前来看EPSON的“恶意拖欠广告费”行为,已经证明至少EPSON算不上什么“值得信赖”的企业。

《IT时代周刊》们该怎么办?

    根据《IT时代周刊》和EPSON的对答来看,如今EPSON拖欠广告费,欠的不只是《IT时代周刊》一家,估计还有很多,“先知先觉”的部分媒体已经拿起法律武器向EPSON开火。

    EPSON自始至终就没一句老实话,EPSON狡辩说“但我们是给了代理商的钱的啊,你要是上法庭我们可以给你出证明。”这不是典型的欺媒体不懂法律吗?

    EPSON是广告主,媒体是广告发布者,EPSON与媒体之间是广告发布合同。至于那些个EPSON的广告代理商,不论是代理家用机的美格广告有限公司,还是代理商用机的励富广告有限公司,他们只是以“代理人”身份出现,表面上,可能是这两家公司出面与媒体签广告发布合同,但是,他们的合同行为结果也是要有EPSON来承担的。

    也就是说,如果广告发布合同双方就是EPSON和媒体的话,那么,媒体只管向EPSON要钱就好了,如果EPSON不给钱,就法院传票给它,大家法庭上论是非。这种广告发布合同很容易就解决了。

    如果广告发布合同是广告代理商拿着EPSON的授权书与媒体签定的话,那么媒体们也不用担心,广告代理商与EPSON是代理法律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代理商拖欠媒体的广告费应该由EPSON偿还。同时,代理人(广告代理商)与被代理人(广告主)之间是连带责任,如果广告主不给广告费的话,那么,媒体也可以向广告代理商讨要广告费。如此宽泛的保护范围,居然还是有人不老实。

    如今,广告代理商破产了,本来这在法律上不关媒体什么事,但是EPSON一句“但我们是给了代理商的钱的啊”话,就好象广告发布合同法律关系变成了媒体与广告代理商之间的事了。这EPSON果然不够厚道。本来是EPSON自己受骗了,如今EPSON回头又欺骗媒体。

    媒体们千万别上EPSON的当,到法院起诉也别起诉广告代理商,直接把EPSON送上被告席就可以了,到时候它就老实了。至于广告代理商破产不破产,EPSON是否确实给过他们钱,那是EPSON与广告代理商之间法律关系。

    当然媒体也要谨慎,看好自己的合同到底是一份什么类型的合同,如果是《合同法》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那么,媒体们就只好去法院起诉广告代理商们了。如今广告代理商申请了破产,作为债权人要积极向法院申请破产债权,不然,这广告费可真的就拿不回来了。

    据说“EPSON 在中国共有两家广告代理商:美格广告有限公司代理家用机;励富广告有限公司代理商用机。这两家广告公司早已骗了中国许多媒体的广告费一夜之间消失了。有的媒体几十万甚至更多的广告费至今不知找谁去要,导致员工连工资都发不了。”

    相关媒体要联合起来,拿起法律武器,将“向EPSON讨要广告费”的行为进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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